(2024)粤0113执恢159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善丰、黄琨、广州市鼎仕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3 10:21:40 来源:
(2024)粤0113执恢1592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善丰、黄琨、广州市鼎仕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罗善丰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溪大道381号宏涛径8幢801房屋。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项保留被执行人罗善丰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租房费用、先行支付房屋抵押债权、房屋买受人垫付的税费、拍卖辅助费用后,余款1837366.54元,扣除案件执行费用56791元,剩余款项1780575.54元可分配。经债权人会议及通知被执行人后,各方确认上述款项按债权本金比例(总债权19539275.4元)进行分配,各案受偿比例为9.1128023%(各案执行费由各案分配所得款项中各自计收)。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