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恢2133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3 10:50:43 来源:
(2025)粤0113执恢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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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清红、张爱玲、陈露与广州市嘉乐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穗番劳人仲案【2022】2905-2915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的资产设备一批,评估价格为15490.00元。现因你(广州市嘉乐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Y36F52,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大龙段57号之四已停业,法定代表人温陈明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评估报告。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