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绍荣与被执行人陈炳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13执5306号〔(2019)粤011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英与被执行人陈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3 11:01:58 来源:
(2019)粤0113执恢199号
陈炳洪: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曾绍荣与被执行人陈炳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13执5306号〔(2019)粤011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英与被执行人陈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3执6583号。因你(陈炳洪,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环村北路谨岗大街十一巷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006264211)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债务人陈炳洪案分配方案》:依法扣除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曾绍荣可分得12672元,申请执行人陈美英可分得2187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和修正意见。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如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你提出的修正意见提出反对意见,你亦不同意其提出的反对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反对意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当事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