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3执恢1511号申请执行人余罗群与被执行人胡敏仪、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2021)粤0113执恢1511号
被执行人胡敏仪: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罗群与被执行人胡敏仪、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了被执行人胡敏仪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扣除拍卖辅助服务费和开锁费后尚有5084835.2元可供分配。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1)粤0113执恢1511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修改后),经分配,各案受偿情况如下:一、(2021)粤0113执恢1511号案债权人余罗群,本次分配金额为94472.36元;二、(2016)粤0113执4669号案债权人余罗群,本次分配金额为153933.82元;三、(2018)粤0113执2257号案债权人何伟燊,本次分配金额为99569.3元;四、(2018)粤0113执1619号案债权人罗礼仪,本次分配金额为206106.31元;五、(2017)粤0113执7845号案债权人孔伟贤,本次分配金额为17909.82元;六、(2017)粤0113执2402号案债权人孟婉玲,本次分配金额为22553.37元;七、(2017)粤0113执1732号案债权人何振聪,本次分配金额为245296.28元;八、(2019)粤0113执7733号案债权人潘允尧,本次分配金额为14169.76元;九、(2021)粤0113执恢1147号案债权人(抵押权人)东莞市浚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受偿金额为3340211.08元;十、(2017)粤0113执585号案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次受偿金额为457527.66元;十一、(2020)粤01执4872号案债权人叶蘖,本次受偿金额为425294.48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胡敏仪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