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6757号案关于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勇云蔬菜批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4 17:21:41 来源:
(2025)粤0113执6757号
广州市勇云蔬菜批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与刘锦玲劳动争议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4]15232-1523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单位(广州市勇云蔬菜批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224号清河综合市场M区079号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穗劳人仲案[2024]15232-152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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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