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60号申请执行人吴绍森与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吕永祥、甘娜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7 14:21:18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60号
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永祥、甘娜: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绍森与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17)粤0113执5304号,简称5304号]案中,吴绍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吕永祥为(2017)粤0113执530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27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甘娜为(2017)粤0113执530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8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