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61号申请执行人江丽清与被执行人广州道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志攀、黄志锋、广州叁昇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广州盾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5)粤0113执异961号
黄志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丽清与被执行人广州道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4)粤0113执6344号,简称6344号]中,江丽清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黄志锋、广州盾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叁昇数字营销有限公司、黄志攀为(2024)粤0113执6344号案的被执行人;二、黄志锋在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道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江丽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广州盾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999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道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江丽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广州叁昇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道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江丽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五、黄志攀在未出资9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道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江丽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六、以上黄志锋、广州盾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叁昇数字营销有限公司、黄志攀承担补充责任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