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63号异议人吴晓东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原案被执行人郭志娟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7 14:23:43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63号
郭志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志娟一案[(2024)粤0113执恢3752号,简称3752号案]中,吴晓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晓东的异议请求。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