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7304号申请执行人区敏柏与被执行人何东源、区艳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2017)粤0113执73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田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区艳贞: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区敏柏与被执行人何东源、区艳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到被执行人区艳贞执行款130207.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17)粤0113执730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迟延履行利息不计入此次分配,2015年拍卖区艳贞名下房屋时清偿了序号1-5号案的本金及部分利息、违约金,此次分配按照各案本金扣减已受偿款项计算比例。经分配,各案受偿情况如下:一、(2015)穗番法执恢字第126号案债权人东莞市裕杨纸品实业有限公司,本次分配金额为0元;二、(2010)番法执字第140号恢字1、2号案债权人张浩忠,本次分配金额为0元;三、(2015)穗番法执恢字第125号案债权人中山市小榄镇恒基油墨厂,本次分配金额为0元;四、(2015)穗番法执恢字第122号案债权人梁黎明,本次分配金额为101元;五、(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104号案债权人东莞市大田包装有限公司,本次分配金额为0元;六、(2014)穗番法执字第3543号案债权人东莞市同兴纸品有限公司,本次分配金额为55684元;七、(2019)粤0113执6701号案债权人罗育辉,本次分配金额为15481元、诉讼费2300元;八、(2019)粤0113执6714号案债权人张业能,本次分配金额为31472元、诉讼费4350元;九、(2017)粤0113执7304号案债权人区敏柏,本次分配金额为19066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东莞市大田包装有限公司、区艳贞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