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17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25 10:23:1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2025)粤0113刑更17号
罪犯张仲国,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岐山大巷街礼耕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807280671。
罪犯张仲国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2025)粤0113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仲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张仲国以患直肠恶性肿瘤、肝继发性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终末期化疗、食管肿物、肝功能不全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4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张仲国患直肠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终末期化疗,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张仲国的组织诊断结果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0-12368
邮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法院刑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