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7452号案关于向被执行人广州天朗广告器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5 15:49:18 来源:
(2025)粤0113执7452号
广州天朗广告器材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与张志刚劳动争议案,穗番劳人仲案[2024]44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单位(广州天朗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胜东街2号楼1楼103号。)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穗番劳人仲案[2024]447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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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经办法官:周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