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7550号案关于向被执行人郭璐雪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5 15:55:33 来源:
(2025)粤0113执7550号
郭璐雪:
关于你与何芮华劳动争议案,(2025)粤011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郭璐雪,男,汉族,1995年7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晋庄镇固店村146号01号。)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立即履行(2025)粤011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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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经办法官:周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