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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恢2812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17:31:05 来源: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少英、谭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执恢28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谭志明、彭少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少英、谭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经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彭少英、谭志明共有的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32504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5813日,经第二次公开拍卖成交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人民币194791元。现将拍卖所得案款分配明细告知与你们。

1.本案拍卖辅助费1948元;

2.本案执行费2822元。

上述1-2项费用共计4770元。拍卖余款190021元。

本案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系上述拍卖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应将拍卖余款190021元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中,借款本金285003.91元,利息、罚息、复利109252.49元,律师费8000元,受理费6325元,迟延履行利息39002.79元,合计:447584.18元】。

鉴于拍卖房产所得款项未能覆盖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债权,故该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无款项可供分配。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即2025125日至2025127日)。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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