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34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5)粤0113执13415号
债权人: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大龙燃气便民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清河东路新桥村段6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PD605。
法定代表人:黄志勤。
申请执行人: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7座4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潮。
被执行人:梁光荣,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都府街24号中座,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6706270417。
被执行人:梁美莲,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马冈镇虎山荣岭村十四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1051628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大龙燃气便民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梁美莲、梁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梁美莲的银行存款2619.4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光荣的银行存款1012.68元,强制变现被执行人梁光荣名下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产品执行到位37062.29元,以上合计执行到位40694.4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
一、债权人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大龙燃气便民服务部,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1341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4)粤0113民初19669号《民事判决书》,梁美莲、梁光荣应向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大龙燃气便民服务部支付货款6856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5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梁美莲、梁光荣负担案件受理费1633.05元等。
二、债权人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308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3)粤0113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梁美莲、梁光荣应向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合同解除后为场地占用费)及水电费共435945.6元;梁美莲、梁光荣应向原告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9144.4元;梁美莲、梁光荣应向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租金68231.25元等。(2024)粤0113执3082号案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269.62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属于同一分配顺位,鉴于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债权本金,故暂按债权人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不参与分配,此次分配受偿率约为6.7045%。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2025)粤0113执13415号案债权人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大龙燃气便民服务部本次分配受偿6180.09元,明细:1633.05(优先分配案件受理费)+68567(本金)×6.7045%-50(执行费)=6180.09元
二、(2024)粤0113执3082号案债权人华耀(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分配受偿34047.34元,明细:本金(435945.6+19144.4+68231.25-9269.62)×6.7045%-417(执行费)=34047.34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如本院的债权人收款账户有变更的,五日内提交新的收款承诺书交本院)。
审判长 刘小娟
审判员 黎智涛
审判员 卢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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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清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