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4842号案款分配通知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王秋兰、广州满轶晟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晟轶商贸有限公司、方秀贞、严旻昊、严美昌、利害关系人: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满轶晟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晟轶商贸有限公司、方秀贞、严旻昊、严美昌与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以(2025)粤0113执1484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截至2025年12月2日,已扣划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方秀贞存款5016.89元、严旻昊存款38775.37元。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广州满轶晟食品有限公司、方秀贞、严旻昊系本院(2025)粤0113执保21354号案被保全人,本案剩余执行标的与(2025)粤0113执保21354号申请保全人王秋兰与被保全人严旻昊、方秀贞、广州满轶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前保全案执行标的相近,经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王秋兰确认,案款分配通知如下:
1、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人均未申请广州满轶晟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广州满轶晟食品有限公司冻结的案款将按照查封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2、执行到位方秀贞、严旻昊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及(2025)粤0113执保21354号案债权,在没有其他参与分配主体参与分配、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影响本分配通知进行的前提下,按照(2025)粤0113执14842号案与(2025)粤0113执保21354号案1:1比例予以分配,即对执行到位方秀贞、严旻昊的款项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分配50%、王秋兰分配50%,直至两案债权全部实现。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如本院的债权人收款账户有变更的,五日内提交新的收款承诺书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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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卢飘飘 陈清舒,电话:020-39122675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