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0667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10667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州衡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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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1.执行到位款33272.97元,优先按执行到位金额支付执行费399.09元,剩余32873.88元待分配;2.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伤待遇款数额,因剩余执行款亦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伤待遇款数额,按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款数额比例进行分配,故对违约金暂不予处理,分配比例为0.16538111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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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
执行依据号 |
债权人 |
工伤待遇 |
违约金 |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
本次分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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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0667号 |
穗番劳人仲案【2024】964号 |
严凡 |
68000 |
2816.88 |
68000 |
1124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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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保21809号 |
(2025)粤04民特15号 |
廖百福 |
67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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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4.5 |
111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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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保23493号 |
珠斗劳人仲案字【2025】424号 |
冯永华 |
63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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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2 |
1049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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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单位:元) |
198776.5 |
2816.88 |
198776.5 |
3287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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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