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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27537号原告广州萨菲娜香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聚英创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09 20:23:20 来源:

惠州市聚英创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萨菲娜香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聚英创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惠州市聚英创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展鸿)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753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萨菲娜香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8.13元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广州萨菲娜香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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