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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26364号原告韩锦钊诉被告陈锦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09 20:24:21 来源:

陈锦坚

原告韩锦钊诉被告陈锦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陈锦坚,男,1971年08月24日出生)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636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锦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75元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韩锦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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