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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10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宝莱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康美特假肢有限公司房屋、被申请人李传文、李玲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2 10:27:09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049

广州康美特假肢有限公司李传文、李玲

关于广州市宝莱鞋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康美特假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137653]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宝莱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传文、李玲为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传文为本院(2024)0113765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康美特假肢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李玲为本院(2024)0113765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康美特假肢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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