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4967、14981、14985号等诉讼费系列案报告财产令公告
(2025)粤0113执保14967、14981、1498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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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移送执行被保全人张中、广州市怡鑫建材有限公司、廖志强、广州皓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铭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翠花、刘淦祥、广州万商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李献忠、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泉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开泉、林晓川、葛保强、刘慧、刘建东、广州玖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梁兆强、广州市忠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乐谷坊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一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观凤鞋店、广州市童易服饰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誉丰船务有限公司诉讼费系列案,案号分别为(2025)粤0113执保14967、14981、14985、14986、15006、15023、15025、15026、15030、15031、15037、15039、15040、15045、15052、15070、15085、15092、15093、15103、15126、15128、15134、15137号,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向本院申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