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6836号原告梁志超诉被告广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5 10:00:32 来源:
原告梁志超诉被告广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司(广州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源。)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683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梁志超支付劳务费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