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17号关于罪犯张仲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6 16:46:0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张仲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0113刑更17号
罪犯张仲国,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岐山大巷街礼耕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807280671。
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2025)粤0113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仲国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仲国以患直肠恶性肿瘤、肝继发性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终末期化疗、食管肿物、肝功能不全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委托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对罪犯张仲国进行医学诊断(检查)和出具《罪犯病情诊断证明书》,并组织法医三人进行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4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张仲国患直肠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终末期化疗,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并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张仲国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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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