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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917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聪与被执行人广州爱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世权、李凯晖、崔樱巾、陈传斌、陈锦友梁广智、陈婷、范天乐、梁燕婷、李琴连、包文通、段娜娜、陈尚平、袁绍山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6 19:56:22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17

梁广智、陈婷、范天乐、梁燕婷、李琴连、包文通、段娜娜、陈尚平、袁绍山

关于王敏聪与广州爱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24)粤01132201号,简称2201]案中,王敏聪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梁广智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袁绍山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段娜娜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包文通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五、追加崔樱巾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六、追加李琴连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七、追加陈尚平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八、追加陈锦友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3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九、追加李凯晖、梁燕婷为(2024)粤01132201号案的被执行人,共同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十、驳回王敏聪的其他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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