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043号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20:14:17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043号
李智向、广州市堇墨设计有限公司:
关于钟建华与李智向纠纷一案[(2025)粤0113执1404号]中,钟建华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建华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