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066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20:24:42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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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静怡与嘉玲吴用(广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5)粤0113执3725号,简称3725号案]中,何静怡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静怡的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