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078号申请执行人戚梦思与被执行人广东太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黄振国、杨黄琴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6 20:31:11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078号
广东太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振国、杨黄琴:
关于戚梦思与广东太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5)粤0113执5292号,简称:5292号案]中,戚梦思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黄振国为(2025)粤0113执529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太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杨黄琴为(2025)粤0113执529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太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