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105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20:36:09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105号
陈思羽、刘沛灵、胡明辉、广东量大天晟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陈为民与广东量大天晟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25)粤0113执5631号]中,陈为民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思羽为(2025)粤0113执563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491.4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量大天晟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张喜妹为(2025)粤0113执563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9.4万元范围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量大天晟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东莞利大昌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5)粤0113执563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43.2万元范围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量大天晟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陈为民的其他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