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9179号案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7 09:54:03 来源:
(2024)粤0113执9179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美玲、刘善超、梁杰锋、陈启杰、胡杰伦、梁礼宁、梁健豪、石坚、朱明欢、刘滔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粤顺渔坊餐饮店、莫勇明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4)粤0113执917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粤顺渔坊餐饮店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建华路311号东街B座101铺内的资产设备一批。拟支付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费3450元,支付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辅拍费用300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姝 联系电话:020-39122559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