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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3853号申请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8 18:06:07 来源:

2025)粤011313853

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井开区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粤0113民初1648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经查明,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井开区分公司为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直接执行上述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案可在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直接执行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井开区分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重庆新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151-3幢店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E86BKBXF)的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180685.61元为限(实际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协助划拨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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