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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30231号原告宁红卫诉被告刘斯嘉、胡跃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9 16:11:25 来源:

胡跃瀚

本院受理的(2025)粤0113民初30231原告宁红卫诉被告刘斯嘉、胡跃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胡跃瀚,男,1994117日出生)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红卫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宁红卫已向本院预缴,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红卫自行负担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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