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3199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13199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李炳超,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六景镇佛渡村委佛子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12104219。
债权人:翁树坚,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上陇南门区一直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11236330。
债权人:曾勇华,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约街三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04254554。
被执行人蒋俊斌在本院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933.57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债权人的债权为:
一、李炳超的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13199号,执行依据为(2025)粤01民终5101号民事判决书,债权为劳务报酬63748.39元:
二、翁树坚的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11380号,执行依据为(2025)粤01民终4282号民事判决书,债权为劳务报酬58443.55元;
三、曾勇华的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保23928号,执行依据为(2023)粤011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债权为柴油折价补偿款8617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依法优先予以支付;二、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劳动报酬,因剩余执行款亦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劳动报酬,按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比例进行分配,受偿率约为6.45%;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予分配。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按执行到位款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
二、翁树坚受偿3770.66元;
三、李炳超受偿4112.91元;
三、其他债权未予分配。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审 判 长 杨 斯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审 判 员 周 姝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晓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