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5105号案关于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永谢强工艺品加工店、谢永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2 18:41:20 来源:
(2025)粤0113执15105号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永谢强工艺品加工店、谢永强: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梁海燕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第35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或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或你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永谢强工艺品加工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145号B前104;谢永强,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陂头镇夏田村丰树队。)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第35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周姝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