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2275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曾嘉雄、被执行人新丰县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诺、廖素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嘉雄与被执行人新丰县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诺、廖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作出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款项及受偿比例如下:
因被执行人廖素红仅为(2025)粤0113执2275号案件被执行人,故依法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40942元,债权人曾嘉雄可单独受偿。
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李诺名下银行存款302元+车位拍卖余款58859.87元=59161.87元可供分配。
以五案债权金额为基数,按可分配款项与五案债权金额比例【(59161.87/51642758.2)*100%≈0.11455%】进行清偿。各案执行费按各自可受偿金额在案按比例计算扣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各债权人受偿如下:
一、(2025)粤0113执2275号债权人曾嘉雄本次可受偿金额4434.99元+单独受偿40942元-本案执行费581元=本次实际受偿金额44795.99元,另退付其先行垫付的车位评估费2000元。
二、(2025)粤0113执保23139号债权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次可受偿金额388.11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次实际受偿金额338.11元。
三、(2024)粤0113执5837号债权人黎俊宇本次可受偿金额135.72元,因在首次退款中已经退付执行费50元,故本次分配免于收取执行费。
四、(2024)粤0103执恢283号债权人深圳市华富同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次可受偿金额2497.59元+案件受理费9529元=12026.59元,将退付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五、(2023)粤0233执恢123号债权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本次可受偿金额51700.35元,将退付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六、退付(2025)粤0113执17157号案件受理费3016元。
七、退付(2025)粤0113执17158号案件受理费2341元。
八、零星余款5.11元转为本案执行费。
特此公告(公告期为三天)。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