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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4281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8:07:10 来源:

                                   2025)粤01134281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昊燃与被执行人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款项。被执行人刘永华提交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本院按照被执行人刘永华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按1309/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自202412月至202512月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17017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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