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18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5 10:38:2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2025)粤0113刑更18号
罪犯叶新云,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坪山镇龙头村委会龙头村14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510035419。
罪犯叶新云犯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的(2025)粤0113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书,以叶新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叶新云以有肝癌家族史、肿瘤较大、肝癌可能性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叶新云患肝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叶新云的组织诊断结果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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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