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恢208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5)粤0113执恢2089号
债权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64540263。
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债权人:曾小秆,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镇隆街居委会政府大院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405042711。
债权人: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2106房。
原法定代表人:陆日定。
破产管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陆日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乔建镇鹭鸶村上罗兴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7207280617。
被执行人:唐志华,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东阳南街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612150038。
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98号3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76131594。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华、陆日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唐志华的银行存款26661.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且可处置的财产。因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
一、债权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恢2089号[首执案号:(2019)粤0113执7698号],执行依据为(2018)粤0113民初10501号 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3执异471号执行裁定书等,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全部货款之日止,累计利息以货款本金228000元为限)给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720元、财产保全费1752元。追加唐志华为(2019)粤0113执769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额9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追加陆日定为(2019)粤0113执769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等。
二、债权人曾小秆,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5209号,执行依据为(2021)粤0113民初15778号民事判决书,唐志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曾小秆支付168670.5元等。在(2023)粤0113执5209号案,债权人曾小秆已受偿29186.28元。
三、债权人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10748号,执行依据为(2023)粤01民终19426号民事判决书,唐志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项目税管费及履约保函费用合计1564149元;唐志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23029.67元等。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均属于同一分配顺位,鉴于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债权本金,故暂按债权人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不参与分配,此次分配受偿率约为0.1931%。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优先支付(2025)粤0113执恢2089号案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720元、财产保全费1752元,各案执行费按实际执行财产分配金额计收;
二、剩余执行款20189.3元,按各债权人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此次分配受偿金额详见下表:
|
案号 |
债权人 |
参与分配金额 |
分配金额 |
执行费 |
实际受偿 |
|
(2025)粤0113执恢2089号 |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28000 |
440.30 |
50 |
6862.30(已包含优先受偿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
|
(2023)粤0113执5209号 |
曾小秆 |
139484.22 |
269.36 |
50 |
219.36 |
|
(2024)粤0113执10748号 |
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10087178.67 |
19479.64 |
192 |
19287.64 |
单位:元
三、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案件,但鉴于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分配予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案款由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接收并统筹处置。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如本院的债权人收款账户有变更的,五日内提交新的收款承诺书交本院)。
审判长 刘小娟
审判员 黎智涛
审判员 卢飘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清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