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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182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17:19:1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5)粤011311823

债权人:广东趣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一路68号第(2)三楼南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1F7L

法定代表人:曾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号。

负责人:肖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儿,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珠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陇西大街1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LBR45

法定代表人:龙菊桃。

被执行人:谭元基,男,19851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石洞镇高坪村七联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512034814

被执行人:龙菊桃,女,198310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石洞镇高坪村七联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31004484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趣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元基、龙菊桃、广州市珠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谭元基的银行存款503.63元,强制变现被执行人谭元基名下保险产品执行到位17504.79元,合计执行到位18008.4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

一、债权人广东趣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11823号,执行依据为(2024)粤0113民初1887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珠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谭元基、龙菊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趣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广州市珠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谭元基、龙菊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趣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10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市珠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谭元基、龙菊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22元、诉前保全费838元。

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10148号,执行依据为(2024)粤0113诉前调确1344号《民事裁定书》,谭元基尚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本金21164.27元、利息3463.4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24元、相关费用0元(以上欠款计算至20241013日,自20241014日起,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等。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执行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均属于同一分配顺位,鉴于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债权本金,故暂按债权人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不参与分配,此次分配受偿率约为16.06%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922元、诉前保全费838元、各案执行费按实际执行财产分配金额计收;

二、剩余执行款16248.42元,按各债权人债权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此次分配受偿金额详见下表:

 

案号

债权人

参与分配本金

分配额

执行费

实际受偿

2025)粤011311823

广东趣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0000

12849.14

93

14516.14(已包含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

2025)粤01131014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21164.27

3399.28

50

3349.28

单位: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如本院的债权人收款账户有变更的,五日内提交新的收款承诺书交本院)。

 

 

 

审判长        刘小娟

审判员        黎智涛

审判员        卢飘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清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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