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7733号案关于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车尚莱汽车用品商行、苏聪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0 16:17:30 来源:
(2025)粤0113执7733号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车尚莱汽车用品商行、苏聪: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詹李标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5]33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或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或你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车尚莱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贤路779号101铺;苏聪,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高田马路村。)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穗番劳人仲案[2025]33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经办法官:周姝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