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5420号原告费希安与被告莫勇明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30 16:49:2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3民初25420号原告费希安与被告莫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5420号之一
莫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希安与被告莫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莫勇明,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振大村振田一组60号。)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民初2542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希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希安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