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133号申请执行人林保秀与被执行人广州屯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颜卿其他案由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4 10:35:24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133号
广州屯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颜卿:
关于林保秀与广州屯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25)粤0113执5294号,简称5294号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颜卿为(2025)粤0113执529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屯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