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114号异议人戴维、窦一一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原案被执行人窦维明、赵火云其他案由一案
(2025)粤0113执异1114号
窦维明: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赵火云、窦维明一案[(2025)粤0113执4961号,简称4961号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25)粤0113执4961号《通知书》中驳回窦一一预留租金请求的内容,变更为: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珑翠花园雨燕街4号2701房处置价款中保留窦一一住房租金46620元;二、驳回戴维、窦一一的其他异议请求。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戴维、窦一一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1114号执行裁定第二项“驳回戴维、窦一一的其他异议请求”的内容;请求改判在拍卖案涉房产所得款项中,必须优先、足额支付复议申请人窦一一的抚养费债权共计人民币1220000元;请求改判为与案涉房产长期共同居住的申请人戴维、窦一一、戴武林、龚剑萍四人预留必要的基本生活安置费用,具体金额为按“15m/人、37元/m"标准计算的七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86480元;请求依法查明戴维名下(共有人:林楚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蒲林街56号的商铺实为代持财产,戴维未实际出资、不享有收益,该事实不能作为否定其居住困难、剥夺其居住保障权的理由。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