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8510号原告曾晓荣诉被告林鸿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5 17:59:12 来源:
林鸿金:
原告曾晓荣诉被告林鸿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林鸿金,男,1997年07月04日出生)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851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晓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曾晓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