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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942号异议人东莞市彩韵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严阿昌、刘昌洺、刘昌洲追加被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6 10:41:09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942

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严阿昌、刘昌洺、刘昌洲: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聚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严阿昌、刘昌洺、刘昌洲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942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彩韵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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