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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1091号申请人广州爱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志成、邓志辉、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6 10:52:51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091

邓志成、邓志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志成、邓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广州爱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2005)番法执字第526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1091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05)番法执字第526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爱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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