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993号申请人广州爱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启荣、番禺捷达制衣有限公司、凌小倩、林坚、余振辉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6 11:12:02 来源:
番禺捷达制衣有限公司、凌小倩、余振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印刷厂、广州市番禺区机电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广州爱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2004)番法执字第706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9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02)番法执字第22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爱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李启荣、林坚提交的《复议申请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