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1783号一案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6 18:06:18 来源:
(2025)粤0113执11783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星与被执行人邬润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款项,被执行人邬润维向本院提交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请求保留基本生活费用。本院按照被执行人邬润维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按2000元/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自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即2000元/月×7个月=14000元;扣划款项扣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支付执行费后将退付申请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