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361号异议人中山市隆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7 11:12:19 来源:
zdqz
(2025)粤0113执异361号
广东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劲、广东弘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市隆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罗劲、罗云、孙毅、吴那辉、香坤宏、广东弘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广东弘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3执1043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东中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中山市隆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