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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363号异议人谢群娣与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天积婴童服饰厂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07 11:13:48 来源:

zdqz2025)粤0113执异363

广州天积婴童服饰厂、宋锐媚

关于谢群娣广州天积婴童服饰厂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周丹梅和宋锐媚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363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周丹梅为(2023)粤0113122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天积婴童服饰厂(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宋锐媚为(2023)粤0113122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天积婴童服饰厂(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不服本裁定第二项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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