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7859号一案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3 09:38:57 来源:
(2025)粤0113执7859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寿弘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60元、5050元,其中50元转执行费上缴国库,可退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810元、5050元,申请执行人无独立结算账户并提供其上级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户领取款项,故上述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账户发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