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5295号一案分配方案公告
(2025)粤0113执15295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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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御臻轩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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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1.执行到位款3279.56元,优先按执行到位金额支付执行费50元,剩余3229.56元待分配;2.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经济补偿金,因剩余执行款亦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经济补偿款,按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比例进行分配,故对迟延履行利息暂不予处理,分配比例为0.0351039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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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
执行依据号 |
债权人 |
经济补偿 |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
本次分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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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5295号 |
(2025)粤01民终5122、5123号 |
钟喜娣 |
40000 |
40000 |
14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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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5295号 |
(2025)粤01民终8237、8238号 |
曾繁荣 |
52000 |
52000 |
18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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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单位:元) |
92000 |
92000 |
322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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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审 判 长 杨 斯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审 判 员 周 姝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晓 峰

